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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的企业对外投资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是否不同

发布时间 2019-05-06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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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着力推进境外投资领域优化备案办理过程   赵先生188=2333=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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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正如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新办法着力于深入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而言,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是在简政放权方面的三项改革,将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但是,9号令所确定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并未实质变化,征求意见稿下仍采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事前行政许可,且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拟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将一些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的境外投资活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拟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也补充了优化服务的内容,从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与透明度。
    除将上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境内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均参照征求意见稿执行。上述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均被征求意见稿纳入监管范围(请见图四)。


联系人 赵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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