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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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2013年4月18日,在为单位出车时,付某因疲劳驾驶在 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 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付某申报工伤,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 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 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 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 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调解,公司接受了认定付某为工伤的决 定。 骏伯人力集团全国网点300多个,覆盖全中国大陆31省份!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社保、工资代 发、人才派遣、业务外包、高级猎头等服务! 办理联系方式: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奇 电话:13431007953、020-38023598 办公QQ:852001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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